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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