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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送的商品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国税函〔2008〕875号)如在百货商场买西装赠领带,在通讯营业厅充话费赠手机等。
2、赠送的商品不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则不确认收入,按照赠送商品的账面价值计入销售费用,在赠送时应当确认销项税额。比如电器卖场“买电器送饮料”的销售。
(1)如果赠送的是商品不是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特意购入用于赠送的,则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赠送的是企业经营的商品,则要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