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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也就是说城市维护建设税并不适用本规定。
(1)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不需要计提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缴纳税费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