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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意见。
(1)附加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免税的情况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所以附加税不必计提。
(2)计算增值税时同时计提,免税时作为营业外收入。
第一种情况,在实现销售后: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
(1)在实现销售后:
① 计算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
② 计提附加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2)免税后:
① 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 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② 同时,应该免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 — 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小贴士】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可以分设。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补贴收入,附加税属于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