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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三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章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第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借:固定资产(买价+运杂费)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