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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承担纳税义务,受托方负有计算并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按自制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
2、确定应税产品的销售价格,主要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a、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受托方计算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款时,应按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税。
b、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受托方计算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款时,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借:应交税费 — 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