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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购进价值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那...266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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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此通知并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分析上述规定,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是税法的规定,不是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处理方法和税法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因此,企业会计核算时,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界定进行核算。企业也可以将笨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标准调整为5000元,做到税会一致,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本企业固定资产价值标准。

相关分录.png

(1)本企业制定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小于5000元,现金购入时:

    :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现金

(2)本企业制定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大于等于5000元,现金购入时:

    :成本/费用科目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