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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购买蔬菜无法取得发票,只有购货清单可否入账?321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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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依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司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只取得购货凭证,可据实记帐,但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缴前取得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依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2018年7月1日后发生的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只取得购货凭证,可据实记帐,也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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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