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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销商品以及受托代销商品款是不属于受托方的存货,但是为了方便管理,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受托代销商品款一并在受托方的存货项目中列示,两者金额相等,借贷方向相反,对于受托方的存货是没有影响的。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代销商品根据原《企业会计准则则一一收入》(以下简称“原准则”)规定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应用指南》中解释:“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对受托方的有关会计处理虽然未作说明,根据其关联性应该按购入商品处理。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3)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