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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三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章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需要安装的情况下,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为此发生的安装费等,均应先通过“在建工程”账户核算,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由“在建工程”账户转入“固定资产”账户。
(1)购入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支付运费包装费,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发生的安装费用等,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4)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按在建工程的累计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