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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政府补助都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有红头文件专款专用,应不缴纳所得税,否则缴纳所得税。
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除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条件见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以外,其他财政性资金均在收到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新会计准则对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要求计入“其他收益”。
(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以后各期间分期确认: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3)若政府补助在收到后用于补偿以前期间的收到时直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