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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1)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货:应交税费 一 应数文化事业建设费
(2)上交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借:应交税费 一 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货: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