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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264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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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需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存货的进项税,因在购进存货时就抵扣了,所以盘亏时要将进项税转出;但是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处理和存货有一个不同点:时间。

1、2009年1月1日之前,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在购入时计入成本而不是抵扣,不存在转出的问题;

2、2009年1月1日之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在购入时不计入成本,进行过抵扣的,处理方式和存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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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工程

        :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