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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怎么做?223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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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恵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5】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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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提所得税:

        :所得税费

            :应交税费 一 应交企业所得税

(2)结转所得税费用

        :本年利润

            :所得税费用

(3)缴税:

        :应交税费 一 应交企业所得税

            :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