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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发放的采暖费如何做账?288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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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对于员工拿着发票来报销的情况,由于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因此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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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提应为职工发放的采暖费时:

    :管理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实际发放时: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