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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阅读(744)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贷记 “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原材料”等科目,按可回收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按“待处理财产损溢”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盘亏的账务处理结合企业实际业务情况,把存货盘亏部分最终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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