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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的其他非连续劳务报酬与一般劳务报酬所得是什么区别?计算个税结果有没有区别?

2021-10-13     阅读(210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是将上述两类分列为一般劳务报酬所得和连续劳务报酬所得,除此之外的即为其他非连续劳务报酬,对于一般劳务报酬和其他非连续报酬在预扣预缴阶段及汇算清缴阶段的申报流程、计算方法及其结果均相同,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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