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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取得应在18年税前扣除且印有旧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2020-02-25     阅读(525)

企业2019年6月取得一张2018年汇算清缴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的发票,该发票是旧版发票监制章,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在当年未及时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如在当年汇算清缴结束前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2019年1月1日起,税局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不能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因此,企业如果取得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意:有地方规定可以延期3-5个月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旧版监制章的发票,过渡期结束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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