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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来源:众可信财税 阅读(239)
随着全国新版电子税务局上线,开具建筑服务发票,除了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信息外,备注栏选择开票跨地市标志选择“是”,还会自动带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
根据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建筑服务的,遵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需要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一、对于提供跨地市项目服务的企业,区分发票开具、法律后果考虑问题
(1)发票开具
企业有跨地市的项目,开票选择跨地市标志为啥选择填写“否”呢?一般是纳税人存在预缴资金流不足,或遗忘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延误预缴税款,导致未按规定预缴税款,从而未遵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所以选择开具发票的时候,跨地市标志选择“否”来规避预缴责任。
(2)法律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明确,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正常处罚,具体处罚参照《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对于发票接收方,区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考虑问题
(1)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虽然已在机构所在地根据开票金额实际缴纳了税款,但还会受到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形成处罚,形成资金占用,同时还会给发票接收方带来无法抵扣进项、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的风险。因此,需要遵照税收规定按时办理跨区域报验登记,并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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